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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某与赵某于2004年初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并相恋,同年3月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在结婚登记当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必须要忠诚于婚姻,如果一方存在不忠诚于婚姻的情形而导致离婚,应赔偿对方100万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赵某发现张某有婚外情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要求王某向自己支付100万元人民币。 张某与赵某签订了这份忠诚协议后,张某与其他女子有染,赵某是否可以主张这100万元的赔偿?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因此,忠诚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忠诚协议是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具体有效。王某应该依照该约定赔偿杜某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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