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化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与此相伴,城市征地拆迁也成了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给地所发生的各类大大小小拆迁事件可以看到,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抗法”或自焚式抵抗已不是个别现象,发生于2009年11月13日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唐福珍自焚抗拒暴力拆迁事件,就是今年来拆迁问题不断升级的典型案例之一。一次正常的拆迁工作,最终导致了当事人死亡、政府声望受损。人们不禁要问,一种正常的拆迁工作,为什么会演变成为一幕幕悲壮的惨剧?拆迁工作引起如此严重的官民对立,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关键词:政府行政效应、四川拆迁户自焚事件、拆迁户与执政者为何会产生敌我矛盾 一、述四川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事件 2009年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逼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情况通报会,认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但在唐福珍自焚过程中,判断不当、处置不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停职接受调查。 这是一个痛入骨髓的悲剧。一个本来可以妥善解决的民事纠纷竟然以最坏的方式了结。备受争议的拆迁条例合理与否姑且不论,当地政府对此存在着诸多严重失误。“人民网“2009年上半年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测评中,四川成都市在处置“6.5”公交车燃烧事件中,以政府响应、信息透明度、政府公信力、恢复秩序、动态反应、官员问责等多项指标居首或领先而被排名全国地方政府应对能力之首。或许我们还会对成都市的开明态度和积极对策有褒赞。然而,面对今次的成都拆迁户自焚事件,我无论如何都无法说出赞同的话。”① 在唐福珍屡次向自己身上浇汽油并声称要自焚的时候,拆迁人员仍然没有停止强拆行动,置人命于不顾,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人的生命不容“猜测”,即使仅有1%的风险,也应该把保护公民的生命放在首位。为了公民脚下的一块土地而如此漠视公民的生命,必然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严重流失。
官方始终咬紧唐福珍“暴力抗法”的定性不松口,是网论最大的争议点,让网民感到匪夷所思。首先唐福珍并没有对执法者施暴,至于唐的家人如果如官方所说曾“向执法人员投掷砖头、石块、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方式阻挠”,那么他们在凌晨5点从家中睡梦中被惊醒后,以及节节败退到四楼屋顶的过程中,强拆一方究竟对他们做了些什么,官方并没能成功说服公众。如唐福珍亲属所陈述,拆迁人员“不分男女老少,见人就打”,官方对此显然还需要给出进一步的澄清。 对唐福珍浇油自焚对抗拆迁这件令人痛心疾首的惨剧,至今也许仍众说纷纭:当地有些官员可以从建筑确系违规、拆迁程序合法、事主行为极端、现场施行抢救等方面为自己解脱,而更多的人则从物权、法制、人性、文明执法等方面予以探究和申斥。依我看,这里有必要引入“执政效应”① 的概念,从更高的层面加以审视。任何行政措施,当然以收效为目标,追求“执行结果”是很自然的。 “执行结果”和“执政效应”在实践中并非完全一致,你可以依靠行政能力推展和实现许多目标,却不一定能让这些举措都得到大多数人的由衷拥护并赢得对政府的加分。清醒的、负责任的政府和执政者,必须追求二者的统一,不仅要致力于“实事”的办实,而且要讲求把“实事”办好,既要“办事”,更要“赢心”;不仅要依法行政,而且要理性行政、科学行政、人性化行政。不要再干只看短期结果、不顾长远效果,办了傻事、丢了人心的蠢事。时下,各地因个案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深层次原因正是长期不问效应的执政行为积下的矛盾和情绪的爆发,而今天的不当执政,也同样为将来埋下积怨的种子。古往今来有关鱼与水的关系、民与舟的关系的古训,其警示意义不可不察。成都拆迁户自焚事件在国内外所带来的严重恶果,可谓是执政效应极劣的典型案例。 在整个事件的应对过程中,金牛区官方表现得冷漠而倨傲,对于公众的质疑和愤怒不屑一顾。在这个信息发达的时代,千万不要挑战公众的智商和人伦底线。霸王硬上弓和瞒天过海的手法虽然可以一时平息事态,却把不信任的种子长期种植在公众心中。 二、政府与自焚事件 以唐福珍事件为代表的拆建纠纷是我国新时期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突出反映。要解决社会这些问题和社会矛盾,首先要搞清楚产生这些问题、矛盾的根源是什么,只有认清楚问题、矛盾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近年来暴力拆迁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当政者未坚持以人为本,而是以GDP 为本、以政绩为本的思路处置问题。拆迁说是为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但是老百姓不一定乐意。他不愿意离开他祖辈居住的地方。再说,补偿标准定那么低,你把他的旧房子拆了,他买不起新房子,他当然不让你拆。实质上,有些人不是
① 行政效应:公众对施政的接受度和对当局的认同感。
真替老百姓着想,而是替自己着想: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是为了与开发商共谋利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过分依赖“卖地”,依赖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思路和政策。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显与《宪法》、《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要求的“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规定相抵触。 从网络舆论角度看,唐福珍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巨大反响并不偶然,在现代信息社会,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自由发表观点的重要渠道。这反映的恰恰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高速发展、深刻变化、深度转型的社会现实给政治组织、政权机关和从政人员带来的新挑战和新课题。面对社会公民化、利益多元化、生活多样化、传播现代化的现实,许多过去尊崇的信条发生了突破,许多过去制定的政策已不合时宜,许多过去行之有效的措施不再可行,“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各地各级政府在任何处置危机、处理公共事件、善待媒体、应对网络舆情等方面都面临着适应、学习、创新的任务。突发事件的信息透明度大大提升,任何官方即使有动用权力封锁此类新闻事件的心和胆,也没有封锁此类新闻事件的术和力。网络舆论通常能反映多数民众的良知,表达正义,“同情弱者”在通常情况下就是良知和正义的体现,任何机关都不能无视网络舆论;当然,对网络舆论也需要加以引导,防止情绪化,防止“多数人暴政”,民主需要法治制约,民众激情需要法律规则、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去中和,我们应尽可能营造一个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
三、成都拆迁自焚事件,拆迁怎么演变为“敌我矛盾”? 拆迁谈判,对立是难免的。但别忘了,谈判如果没有妥协,成功无望;更何况,政府还代表着公民利益,而拆迁户也是公民。所以,这就需要政府机构在拆迁谈判中多一些换位思考。但现实令人遗憾,很多时候,政府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拆迁麻烦事儿推给开发商,任由开发商胡作非为,野蛮拆迁由此而生;而需要政府跟拆迁户面对面时,又往往强调集体利益,以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为借口,迫使拆迁户让步妥协。 一方面,拆迁户有时会不顾现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关机构期望补偿价格最低,一旦谈不拢,就祭出强制拆迁。这样一来,拆迁就会由“人民内部矛盾”变成“敌我矛盾”。在这种互不妥协的谈判里,谈判桌上解决不好的问题,只有诉诸武力,上演拆迁大战。拆迁与“反拆迁”之间,确实有激烈的利益冲突,也可能产生各种复杂的局面,但无论面对何种矛盾,武力解决都是最不可取的方式。 避免“拆迁大战”,固然需要拆迁户的要求相对合理,但更重要的是有关机构转变观念——毕竟相对于拥有强制力的政府机构和拥有强大资本力量的开发商,拆迁户是弱者。对于政府机构来讲,拆迁户不是敌人,是公民,是服务对象;在谈判中,应多站在拆迁户的立场想问
题,而不是动辄指责,甚至拿出荒唐的理由。
在这次事件中就提到荒唐的算账法,只会激发矛盾,而不会取得好的效果。矛盾一旦激化,接下来往往不可收拾。“拆迁户自焚致死事件”里,无论地方政府多么在理,都会处于被动地步。这才是负责拆迁的政府部门真正需要看到和思考的。 “一个国家,如果民众通过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捍卫自己的法律权利,至少说明这些问题,第一,政府公信力欠缺,司法定纷止争功能丧失。第二,民权太弱,公权太强。第三,政府与民众沟通能力、突发事件谈判能力、心理说服能力等异常欠缺,彰显出漠视民众生命的一种非人本性。第四,政府及公职人员,“武力”有余,“文力”不足,文武没有双全!而这种情形多发生在军政府!我国不应该有这种行为才对!西方社会,如果发生这种情形,一般会暂时停止公权力的行使,而要进行完必要的心理辅导、法律辅导、社区关爱、亲情关爱之类的、说服当事人之后,甚至议会为这事还要召开专门的听证会,看政府的行为是不是基于公共利益之类的,政府行为才能为之。”① 四、对自焚事件的延伸思考 众所周知,如果公权太强,国家主义就会大行其道,所谓国家主义②,就是在这个社会里,国家是第一位的,除了国家规定民众可以拥有什么之外,所有的一切都是国家的,国家价值凌驾于民众价值,国家的荣耀凌驾于民众荣耀之上,而很少变及个体人的价值或人的生命。在发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冲突时,强调先国家利益,后集体利益,最后才是个人利益。在国家主义者看来,国家就是法律,政府就是国家,公务员就是政府,政府决定就是法律,就是没有错误的,真理就是站在政府这一边,但我们要提醒的是,这样的法律肯定不是国家的法律,更不是代表最大公意的人民的法律,而是官方道德的法律和司法的法律。 在国家主义法度里,政府、领导人可以通过修改法律,违背法治理念之法律不得溯及继往原则,让今天的法律,在昨天就发生法律效力,让今年的法律,在十年前就发生法律效力,领导人、当官的可以随时改变政策,让你的权利消失,让你的行为非法,然后,再施以国家机器,以执法为由,消灭你既存的“违法”建筑也好,违法施工也罢,并且打着公共利益的大旗,理直气壮地、名正言顺地消灭你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极少数国家主义盛行的国家,一般都是通过法律帝国主义来贯彻执行个别强权意志的。所谓法律帝国主义,通俗点说,就是说你合法,你就合法,说你不合法,我就 ① 引自高校教师陈界融教授博客 ② 国家主义是近代兴起的关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问题的一种政治学说。
给你下一个不合法的文书,政府红头文件或法院裁判文书之类的,然后,以执行国家法律为名,通过发动国家专政机器来保证这些个人意志或领导人意志左右下的所谓国家法律的实施,来实现所谓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究其实质,所标榜的国家法律,并不是反映最大公意的国家法律,而是权贵阶层、权势阶层意志的法律!这是最为可怕的,也需要人们最为
警惕和防范的,因为,此类行为,往往是以执法为名,以实现法治为由进行的。 法律帝国主义强调政府行为、公职行为的合法性和无错性,强调公民个体的违法性,而全然不顾法理和民权。法律帝国主义奉行“强权即真理”,真理掌握在权力之中!“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强盗逻辑。 “在我们很多人的心里,国家是大写的,而国民则是小写的,小到可有可无。”①然而,国民却是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在考虑国家利益的同时,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人也应该好好为人民想想,要采取人民能够接受的方法来执行任务,要知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人心的向背对于执政者是相当重要的。这里之所以写到国家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是想对那些任意执法的官员表明一下自己的观点,对于那些手握权利而对老百姓生命与不顾的人是会糟人民唾弃的,身为政府官员就应善待自己的人民,时刻为人民利益着想。但是在处理拆迁户的过程中政府做法却与之相反,拆迁户自焚事件是悲哀的,捍卫家园本是人之常情,房屋是一个家庭的根基,任谁也不能淡然视之。但在执法部门的强攻下,拆迁户只能以自焚表明自己的决心,这是拆迁户的执着还是执法者的冷漠。政府口抛出“暴力抗法”的罪名,无非是想撇清自己的责任,但却暴露出了法律意识的淡薄,只是通过强权压制,这样的政府能真正服务于民,做到法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