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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经理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149条规定了一系列忠实义务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下面,对几种常见的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做一简单分析:
1、自我交易
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如果其个人与公司交易,则常常会产生双方利益的对立和冲突。 为了防止董事和经理在交易中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利用、篡夺公司机会
机会就是财富,公司机会对于公司来说相当于公司的财产,董事长、总经理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若他们为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夺公司的机会,就构成了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典型案例】王某利用职权篡夺公司机会案
王某是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在代表公司参加的一个药材药品展销会上,王某认识了某药材公司经理宋某。宋告诉王药材公司现有一批天然牛黄亟待销售,价格上可以优惠。双方达成协议,并约定了三个月后王某派人去药材公司取货,同时以银行汇票支付50万元。
王某回到公司后,考虑其弟弟也在经营一个药材商店,近来经营状况不佳,自己应当对其进行帮助。随后,王某就与其弟商量了购买牛黄的事。三个月后,王某给其弟开具了制药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制药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银行汇票。药材公司经理宋某看到了介绍信,认定王某的弟弟就是制药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把牛黄给了王某的弟弟。王某的弟弟将牛黄卖出后赚了12万元,从中拿出2万元给王某作为酬金。后来,制药公司监事会了解到这一情况,认为王某作为公司董事长,没有履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了损害,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来王某把其非法所得2万元收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公司损失。
王某在答辩中提出,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营业,也算不上为他人进行经营。即使违反了《公司法》,也只是把其所得2万元交给公司,对公司的其他损失则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将2万元所得交还公司,并赔偿公司实际损失5万元。